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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 李常永律师简介李常永: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高校教学工作经历;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讲师,主讲《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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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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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虚假诉讼罪无罪】力辩“虚假诉讼罪”不成立,终获无罪处理

【虚假诉讼罪无罪】力辩“虚假诉讼罪”不成立,终获无罪处理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2015年2月8日,被告人徐某策划并指使被告人李某、张某、刘某等人,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对钱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钱某偿还欠款2000万元。该民事纠纷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公诉机关将上述被告人以“虚假诉讼罪”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依法判处。

辩护要点

作为徐某的辩护人,行通律师事务所李常永律师当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本案徐某等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一,关于“提起”民事诉讼:“提起”时间在2015年11月1日前,徐某并非民事诉讼的“提起”者,徐某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民事审理案卷证实,李某、张某、刘某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案由、诉讼证据、事实陈述完全真实,不存在虚假。

二,徐某等人明显没有“捏造事实”:经某市政府会议确认,钱某在完全自由、自愿的情况下,双方确认了债权债务关系,即B公司对A公司的欠债为2000余万元,明显不是“无中生有”、不是“凭空捏造”。

三,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钱某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涉案的《借款协议》,完成了A公司对李某、张某、刘某三人的债权转让,借款金额与债权额一致,没有虚假;关于利息和担保部分,有钱某、钱二某的亲笔签字确认,也不存在任何“虚假”。

四,协议履行:有证据证明,涉案的《借款协议》不仅订立,而且双方已经部分履行,钱某按照该《协议》进行了还款。已经订立并实际履行的合同,显然不构成“虚假诉讼”。

五,李某、张某、刘某是否向A公司转款,完全不影响本案“罪与非罪”的判断;某省高院再审、发回重审,并不必然意味着本案是“虚假诉讼”。

综上,本案不成立“虚假诉讼罪”。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虚假诉讼罪”系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该起案件事实是徐某等人 2015年2月8日提起诉讼,系在法律明确增设此行为为犯罪之前,故不构成犯罪。

一审公诉机关提起抗诉,本案进入二审程序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虚假诉讼罪”要求“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通过伪造书证、物证、指使证人作虚假证言等手段,以凭空捏造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作出裁判。如果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对具体数额、期限等事实作夸大、隐瞒或虚假陈述的,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捏造”。根据在案的证据可知,徐某等人与钱某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并非凭空捏造,而是基于双方间的协议产生,无法得出徐某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的结论,其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客观要件要求。抗诉机关的此项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请求及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徐某等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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