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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简介李常永: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高校教学工作经历;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讲师,主讲《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 详细>>
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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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提高取保候审适用率,加强涉案高管、企业负责人参与企业合规建设
摘要:涉案的公司高管、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往往对于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羁押,既不利于企业生存发展,也不利于企业合规的顺利推进;对量刑可能在十年以下、社会危害性小、有强烈合规意愿的涉案高管、企业负责人,应尽量取保候审;合规整改通过验收、取得实效的,可以在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作出相对宽缓的量刑处理。
自2021年6月至今,最高检先后发布了三批共计十五个典型案例。其中,2022年8月公布的第三批共五个案例,是最新发布的案例,最能体现合规政策、合规理论与合规实务三者互动的最新动向与成果。其中,“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有一个显著特点:涉案公司高管虽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综合考量其对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合规意愿的强烈性、社会危害性大小等因素,检方积极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强化了涉案公司高管对企业合规的参与度,进而,企业合规取得实效,涉案人员也获得了相对宽缓的量刑结果,该案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认为,这一案例具有示范作用,应进一步探索和推广。
一、案情简介
在“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系K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经了解:K公司正处于从生产制造模式向产融运营模式转型的关键阶段,王某某长期负责战略规划、投融资等工作,因其羁押,已造成多个投融资和招商项目搁浅,导致涉十亿元投资的产业园项目停滞,王某某对企业当下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确有重要作用。有鉴于此,市检二分院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案件查证情况及王某某认罪认罚意愿,及时回应企业需求,变更王某某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北京市检二分院对K公司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合规考察结束后,结合犯罪事实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对被告人提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半,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与二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庭审理阶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可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认为检察机关开展的合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合法守规经营,优化营商环境,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采纳市检二分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笔者认为,该案例实际上体现出:办理民营企业高管、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涉罪案件,要兼顾“惩罚个人犯罪”和“保障民营企业”、“激励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合规建设”的多重目标;不能将“公司”与“个人”作简单切割,“打一个、保一个”,而是强调“公司”与“个人”的良性互动,既挽救企业、又挽救个人。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显然,要实现这一目标,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状态,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让其有机会参与到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合规建设中来,是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
二、必要性
对涉案公司高管、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高取保候审适用率,有着现实而紧迫的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涉案公司高管、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涉案,对公司企业来讲往往是“突发事件”。一旦其被羁押(尤其是长期羁押),将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遭遇灭顶之灾,融资借贷、合同交易、建设项目无法继续开展,将企业置于生死存亡之际;员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等等。
同时,涉案公司高管、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往往最了解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对于公司的人事、财务拥有不可替代的权威性。一旦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恢复部分自由,往往能够带领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步入正轨,从而达到挽救企业、保护企业的初衷;同时,为了获得宽缓的量刑处理,涉案高管、企业负责人必然会有强烈的合规整改意愿,并积极配合企业合规计划的制定与推进,这又为合规整改成功增加了砝码。
三、法律依据及政策依据
对涉案公司高管、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高取保候审适用率、积极参与企业合规建设,有相应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一)《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为:“(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逮捕的适用条件为:“(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又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从上述法律规定上看:
第一,只要不是“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刑事案件,都具备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以“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为例,被告人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致使金某某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的成交数额为“411万余元”,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泄露内幕信息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即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考虑其在涉案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仍然不批捕,侦查机关取保候审。
第二,从人身危险性上看,涉案公司高管、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往往涉嫌商业贿赂类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生产责任类犯罪、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类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等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经济类犯罪,并非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暴力性的犯罪,人身危险性一般不大;一般而言,具有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能够提供保证人或者提交保证金。
综上,提高对涉案公司高管、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取保候审适用率,并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
(二)“少捕慎诉”的刑事政策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2021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将“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表明:对涉案公司高管、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少捕慎诉”,符合当前的刑事司法政策。
(三)企业合规政策
笔者注意到:《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行)》)等重要政策性文件,并未将涉案公司高管、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排除在外。
《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就是说,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政策不限于单位犯罪,也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个人犯罪。
《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就是说,合规材料可以作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重要参考。
综上,提高对涉案公司高管、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取保候审适用率,与现行法律、司法政策、合规精神均能协调一致,并不需要立法上作出大幅度调整即可推行。
四、涉案公司高管、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参与企业合规整改
根据《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涉案公司高管、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参与企业合规整改,可以(但不限于)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全面停止涉罪违法违规行为,退缴违法违规所得,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缴纳相关罚款,全力配合有关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第三方组织的相关工作。
第二,参与成立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现行规定并未禁止已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公司高管、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加入领导小组。
第三,参与制定专项合规计划,作出合规承诺并明确宣示;设置与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等相适应的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建立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保证及时发现和监控合规风险,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为合规管理制度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等等。
五、涉案公司高管、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参与企业合规整改的法律评价
首先,在侦查程序中,对基本犯罪事实清楚,涉案公司高管、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表态认罪认罚,量刑应在十年以下的刑事案件,应慎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能取保候审的,尽量取保候审。
其次,侦查机关报请批捕的,检察机关对于企业确实有合规整改可能性、确实需要涉案人员回归企业参与生产经营及合规建设的,应综合考虑其量刑轻重、人身危险性大小等因素,能不批捕的,尽量不批捕。
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合规整改有成效、涉案人员在其中作用显著的,应尽量酌定不起诉,或者认罪认罚具结、给出宽缓的量刑建议。
第四,在法庭审理阶段,人民法院综合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的整体情况,将合规整改的成果、被告人的作用作为有效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在《判决书》中列明,视情形免予刑事处罚、单处罚金或者适用缓刑;即使不能适用缓刑的,也应在法定量刑档次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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