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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简介李常永: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高校教学工作经历;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讲师,主讲《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 详细>>
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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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毒品对人的损害是毁灭性的,有些人沾染上毒品,把家庭搞得家破人亡,而我国对待毒品的态度是严厉打击,绝不容忍。但是因为我国人口多,市场广且毒品利润大,还是有很多人铤而走险在我国走私贩卖毒品。而毒品犯罪又不同于其他犯罪,那么毒品犯罪取证有什么依据?
一、毒品犯罪取证依据
根据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共性和特性,公诉证据标准可分为一般证据标准和特殊证据标准。一般证据标准,是指毒品犯罪通常具有的证据种类和形式;特殊证据标准,是指对某些毒品犯罪除一般证据种类和形式外,还应具有的特殊证据形式。
一般证据标准,包括证明毒品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证据种类和形式。毒品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在一些特殊的毒品犯罪中,还同时侵害了国家海关管理制度等。对此,一般可通过犯罪事实的认定予以明确。
二、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练、配制、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
三、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走私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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