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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简介李常永: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高校教学工作经历;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讲师,主讲《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 详细>>
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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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1210709214
执业律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三层(今晚报大厦对面)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毒品,相信大家都清楚这是碰不得的东西。一旦沾染上毒品,最后都是会让自身身败名裂,甚至家破人亡。同时,我国也对毒品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很多时候涉及到毒品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那么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吸食注射毒品,那么此时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吸食注射毒品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还应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二、容留他人吸毒判几年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哪些行为属于制造毒品
制毒物品是指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毒品,有些是可以天然获得的,如鸦片就是通过切割未成熟的罂粟果而直接提取的一种天然制品,但绝大部分毒品只能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取得。这些加工毒品必不可少的医药和化工生产用的原料就是我们所说的制毒物品。因此,制毒物品既是医药或化工原料,又是制造毒品的配剂。下列行为应当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1) 从罂粟中提炼、制造鸦片、吗啡、海洛因系列毒品的;
(2) 从大麻中提炼、制造大麻烟、大麻脂、大麻油的;
(3) 用麻黄素或者其他方法加工、制造、提炼、合成冰毒、摇头丸的;
(4)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或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等等。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magu或者摇头丸。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掺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要是行为人仅仅是单纯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话,则一般来讲是不会构成犯罪的,那么此时也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但需要注意,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代表就不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此时吸食注射毒品还是属于违法的,那么也是要对行为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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