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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简介李常永:刑事辩护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高校教师经历。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讲师,主讲《辩护人在刑事诉讼... 详细>>
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手机号码:15202234921
邮箱地址:68148370@qq.com
执业证号:11201201210709214
执业律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三层(今晚报大厦对面)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李常永律师:二审成功辩护,扣减盗窃数额四十六万余元,减掉六年刑期!
作者 : 李常永刑事辩护网
发表时间 : 2016/12/9 16:17:54
二审成功辩护,扣减盗窃数额46万余元,减掉六年刑期
承办律师:李常永律师
联系电话:15202234921
【案情简述】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6月21日至2013年9月29日,T某在天津市河东区、河西区、和平区等地,以钻窗入室的手段先后盗窃七起,盗窃数额为人民币50余万元。最终以盗窃罪判处T某有期徒刑13年。
T某不服,上诉至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方案】
接受二审委托后,李常永律师认真地研读了该案卷,并会见了T某。T某声泪俱下,称其确属冤枉,并未盗窃其中的46万8千元现金。结合在案证据,确实疑点重重。
李常永律师及时地向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开庭审理申请,并获得准许。
在法庭上,李常永律师对在案证据:被害人陈述、《接警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扣押清单》、《案件来源》、T某供述、一审法官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逐一进行分析,认为证据之间的疑点和矛盾重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第一方面:T某供述——T某供认,其确实实施了该起盗窃行为,对于其他被盗财物及盗窃现金五千元,其均认可,且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基本保持一致;也成功地指认出犯罪现场,体现出了较高的可信度;但是,对于该四十多万元巨额人民币,其自始至终予以否认。
第二方面:被害人陈述——自相矛盾,真实性存在严重疑问。失主对现金存放的具体位置描述并不一致。一次陈述讲现金放置在卧室的柜子中;一次陈述讲现金放置在卧室的五斗柜子中;一次陈述讲现金放置在卧室的五门大柜抽屉中。而结合实物照片看,失主卧室中既有五斗柜,又有五门大柜。被害人陈述与其女儿的证言不能互相印证。
第三方面:关于《接警单》与《案件来源》——两项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说明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不能准确反映报案时的实际情况。
第四方面:关于一审法官出具的《情况说明》——侦查机关应当针对“案发现场衣柜抽屉中是否具有放置被盗现金的足够空间”进行侦查实验,仅由主审法官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主观性有余,客观性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应当对“案发现场衣柜抽屉中是否具有放置被盗现金的足够空间”进行侦查实验:首先,应当就该抽屉的容积、40余万元人民币的体积进行准确测量与说明;其次,根据《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及现场拍摄照片所示,该抽屉内现金被盗后,还留有首饰、包装盒等若干物品,占据了相当一部分空间,那么,抽屉内原有杂物所占的体积、钞票与杂物的摆放次序等关键事实也应当在侦查试验中予以考虑,以最大限度地还原案发时的原貌。
庭审时,合议庭认真听取了李常永律师的辩护观点。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认定上诉人田志兵于2013年9月29日在失主李焕梅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46.8万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田志兵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二审改判七年。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李常永律师对于一审证据卷宗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敏锐而又令人信服地提出了盗窃事实不成立的辩护观点,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委托人——T某的胞姐,来自贵州贫困山区,经济条件十分拮据,只能交纳少量的律师费。李常永律师并未因此降低办案质量,为该案多方奔走,与主审法官、检察员积极沟通,并出庭提供了高质量的辩护,最终赢得了委托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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