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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简介李常永: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高校教学工作经历;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讲师,主讲《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 详细>>
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手机号码:1520223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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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1210709214
执业律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三层(今晚报大厦对面)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在使用的时候不同的条件,大家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样才能符合规定在法院方面才能得到认可和受理。那么,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的区别有哪些?本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何不同
撤销权形成的条件:
(1)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
(4)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代位权形成的条件: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
(3)债权人有保全自己债权的必要。
代位求偿权行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债务人有侵犯债权人的行为,如拖欠债务、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
2、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并且债务人怠于使用债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1、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失赔偿的请求权;
2、保险标的的损失,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保险人承担赔偿的义务;
3、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给付了保险金。
债权人的代位权如何行驶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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