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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简介李常永: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高校教学工作经历;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讲师,主讲《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 详细>>
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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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也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施和能够顺利的处理,现实生活当中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往往都能够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有哪些特征呢?本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债权人的代位权有哪些特征
代位请求权是在合同关系中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请求权的设立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为目的的一项法律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特征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被代位人)对其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而怠于行使,致使其它债权人(代位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其它债权人(代位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权人(被代位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法律制度。为区别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代位权制度,这里我们暂且将之命名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相对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债务人代位权制度中的若干法律特征,笔者认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保全制度的一种。其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因为其它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更不能支配债权人在债务人上设立担保物权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在担保物权设定的债权范围以外任意处分财产、自由减少责任财产,就会损害其它债权人的债权。因此设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则可强制性地干预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亦可对债权人的到期担保物权强制干预。当债权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任由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其它债权时,其它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其它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使债权得以保全。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限制性。因债权人代位权是其它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的债务人行使债权,故其主张的内容应以债权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为限,不得超过债权人的权利范围。如其它债权人行使债权人的一项或几项担保物权就足以保全其债权,就不能涉及其他债权权利。同时,其它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妥善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补充性。与债务人代位权制度相比,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原告行使的不是请求权,而是为了保全债权而行使的权利。其它债权人行使该权利,不是接受债权人的债务人的履行,而是对债权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确认。在确认债权人到期担保物权后,其它债权人则可根据该代位诉讼进而补充行使其真正意义上的债权,实现其经济利益。因此,该制度具有补充性。其性质是请求权以外的权利,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变更、转让、终止而变更、转让、终止。
4、代位权诉讼权利义务的非对等性。此法律特征是相对于一般诉讼而言所具有的特征,在代位权诉讼中是共有的性质。即代位权人享有某些诉讼权利而不必承担诉讼义务;被代位权人承担某些诉讼义务;代位诉讼后果由被代位人承担和享有,代位权人不得行使处分权等,在此不一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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