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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 李常永律师简介李常永: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高校教学工作经历;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讲师,主讲《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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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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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纠纷的案由

  在我们生活中出去购物的那些店铺,基本都是租赁了别人的经营场地来经营的,有时候为了方便做生意会改变原来的结构,造成了一定的纠纷。那么,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纠纷的案由?下面本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纠纷的案由

  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纠纷的案由一般是租赁合同纠纷。

  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何某,男,54岁,汉族,某市朝阳区垡头村民,住某区垡头**小区,电话***原告:王某,男,58岁,汉族,某市朝阳区垡头村民,住朝阳区垡头**小区,电话***

  被告:***公司,住通州区**号,法定代表人:***,电话***.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违约金1200000元。

  3、立即腾退所租赁的场地及建筑物。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场地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通州区场地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为6万元每年,每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如逾期违约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或者新建,需向甲方提交涉及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合同签订后,原告便按照约定履行了场地交付等合同义务;可是,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却实施了擅自建房,不维修房屋设施等一系列违约行为,且直至今日尚未支付2010年度租金;2010年7月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建造厂房、不维修房屋设施、拒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此致

  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何某 王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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