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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 李常永律师简介李常永: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高校教学工作经历;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讲师,主讲《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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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手机号码:1520223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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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1210709214

执业律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三层(今晚报大厦对面)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经济犯罪

哪些行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嫌疑人虚构投资基金吸收资金、不具备房产销售资格而用返本销售方式集资或者非法发行股票吸收资金等,都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公安机关立案会根据非法吸收资金数额,个人集资超过十万即达到立案标准。

  一、哪些行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结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 户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 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对应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行为类型有多种,都是嫌疑人借各种理由向社会公众集资,打着销售房产、发行股票债券等名义。对于构成本罪的,最高量刑是十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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