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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简介李常永:刑事辩护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高校教师经历。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讲师,主讲《辩护人在刑事诉讼... 详细>>
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手机号码:15202234921
邮箱地址:68148370@qq.com
执业证号:11201201210709214
执业律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三层(今晚报大厦对面)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一审被判拐卖儿童罪五年,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被判缓刑
承办律师:李常永律师
联系电话:15202234921
【案情简述】
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A某、B某犯拐卖儿童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B某有期徒刑五年。B某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无罪,提出上诉,并与李常永律师达成二审代理协议。
【辩护方案】
李常永律师介入该案后,经深入分析全部案情,确信其实属无罪,二审亦坚决为其做无罪辩护。
为充分实现战略意图,李常永律师申请该案关键证人到庭作证,并通过发问,查明的本案关键事实。
一、无罪辩护:B某主观上没有“拐卖”儿童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的是“帮助他人完成民间送养”的行为,而不是“拐卖”儿童的行为;其行为没有侵犯犯罪客体,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二、量刑辩护:即使B某构成犯罪,也应认定其属于从犯;且存在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等量刑情节。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A某、B某犯拐卖儿童罪一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某市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重审。
【律师点评】
本案的辩护重心在于无罪。
在法庭上,李常永律师引用了翔实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从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方面展开论证,认为三个犯罪构成要件无一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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