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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简介李常永:刑事辩护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高校教师经历。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讲师,主讲《辩护人在刑事诉讼... 详细>>
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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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1210709214
执业律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三层(今晚报大厦对面)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在现实生活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件已不是新鲜事,事故发生后肇事方肯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肇事方因为害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是赔偿责任,选择了逃逸。那么,怎么处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肇事方?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怎么处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肇事方
首先要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根据责任比例确定赔偿金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机动车责任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元人民币。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按比例赔偿,比例赔偿同等责任按5:5赔偿,主次按照7:3赔偿,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60周岁及以下455840,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61—75岁22792×年限,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75周岁以上113960,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60周岁及以下166840,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61—75周岁8342×年限,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75周岁以上41710 ,
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14561×年限,被抚养人生活费(农村居民)5901×年限
丧葬费19057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则增加三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量刑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2、具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准刑:
(1)交通运输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且逃逸的;或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且逃逸的;或他人财产或公共财产构成损失,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30万元,且逃逸的;或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且具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量刑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当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 犯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为七至八年有期徒刑。
4.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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