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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简介李常永: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高校教学工作经历;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讲师,主讲《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 详细>>
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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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1210709214
执业律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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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和连续犯虽然相近,但是也存在区别,集合犯的多个罪行之间可以有时间上的间隔,而连续犯不同,其行为必须有连续性。集合犯中同种的行为构成一个罪名,如果是连续犯,连续犯下的同种犯罪都可以单独构成案件。
一、集合犯和连续犯的区别有哪些?
集合犯,是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连续犯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1、集合犯是刑法规定同种的数行为为一罪,是法定的一罪;而连续犯,连续实施的同种数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是数罪而只是作为一罪处理,是处断的一罪。
2、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在时间上可以有间隔,即在行为与行为之间,不要求有连续性;而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表现为必须具有连续性,行为与行为在时间上不能间隔的过久。
二、集合犯与吸收犯的区别和联系有哪些?
1、从集合犯可具有数个犯罪行为来看,集合犯与吸收犯相近似,两者相似之处在于:
(1)集合犯与吸收犯,均是在着手行为之前具有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的意思倾向。
(2)集合犯与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在时间上可以有间隔,即在行为与行为之间,不要求有连续性。
2、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是法律性质相同的数个犯罪行为;而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是不同的犯罪行为。
(2)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吸收关系,而是数行为在总体上被法律评价为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而吸收犯的数个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存在着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的吸收关系,数行为本质是数罪只因吸收关系而作为一罪处理,即成立吸收行为一罪,所以是处断的一罪。
三、对集合犯的处置原则是什么?
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刑法分则条文设有明文规定,对集合犯,不论行为人实施多少次行为,都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即只需要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予以处罚即可。但是,这仅就判决确定前的一般情况而言,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时往往存在数行为危害轻重不等,或者在对某一行为或某一部分行为已经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又发现漏掉相同行为没有予以审判认定的情况,对此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综上所述,犯罪的类型分法上,有集合犯、连续犯及吸收犯等,这些之间区有联系和区别。集合犯和连续犯,主要是认定标准,各个犯罪行为时间要求上不同。连续犯必须要每个犯罪行为连续发生,中间不得发生中断。而集合犯则不一样,其犯罪时间可以有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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