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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常永律师 李常永律师简介李常永: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高校教学工作经历;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讲师,主讲《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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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手机号码:15202234921

邮箱地址:68148370@qq.com

执业证号:11201201210709214

执业律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三层(今晚报大厦对面)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故意伤害罪无罪】:历经三年六审,终获无罪判决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20XX年2月25日,在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村委会,被告人蒋某与余某因土地承包合同一事产生矛盾,而后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致余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蒋某不服,提起上诉。

蒋某上诉后,慕名委托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李常永律师,为其提供二审辩护。李常永律师始终为其辩护无罪。本案历经二审、发回重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用尽所有司法程序,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蒋某无罪,蒋某获得国家赔偿。

一审判决结果

原审法院认定,案发时,被告人蒋某系某市区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被害人余某系该村村民。20XX年2月25日在某市区村委会,蒋某与余某因土地承包合同一事产生矛盾,而后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致余某受伤。经诊断,余某头部及胸部外伤,左侧第3-5肋骨骨折、双肺挫伤、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余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XX年4月14日,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原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要点

在案全部证据均不能证实余某所受伤情形成于案发当天、不能证实与蒋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联,应依法判决蒋某无罪。

1,在案的一系列证据均指向:20XX年2月25日当天,余某左侧胸部并没有出现骨折,证据不能证明有骨折存在。

2,某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鉴定人齐某、余某的书面及当庭证言之间互相矛盾、不能印证,该鉴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对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某市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进行科学的实质解读,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判决。

4,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余某因自身原因致伤的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

5,证据不能充分地证明蒋某针对余某的左胸部实施了足以致伤的伤害行为。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本案被害人余某的陈述、上诉人蒋某的供述、证人徐某、余某等人的证言,可以认定蒋某与余某之间发生撕扯致使余某倒地受伤的事实。通过证人王某的证言与某市医院20XX年2月25日诊断书、胸部CT扫描片,可以认定余某在2月25日当天不存在骨折明显外伤。结合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意见,可以认定20XX年3月7日余某存在左侧3-5肋骨新鲜骨折,但无法得出因20XX年2月25日蒋某与余某之间的撕扯行为致使余某左侧3-5肋骨骨折的结论。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为轻伤以上结果,伤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均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的各项证据间不能相互闭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判断因果关系。根据我国刑法"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蒋某的犯罪行为,亦无法排除其犯罪的嫌疑,应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上诉人蒋某无罪。

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市区人民法院(20XX)某0502刑初某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无罪。

律师简介

李常永

律所业务主任

李常永:律师,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四川大学法学硕士,高校教师经历。天津市南开区“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个人。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外国语大学校外实践导师。天津市南开区中学法治副校长。天津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普法讲师团”成员。《中国法律年鉴》评“建党百年”年度“优秀刑辩律师”。

《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专访《李常永:让无罪者免受制裁》,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中国力量:行业影响力人物访谈录》专访《李常永律师:常存信济世光净土》,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对话律师: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专访《平民大状,法治情怀》,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中华网、凤凰财经周刊、中国广播电视网、搜狐、网易、今日头条等媒体发表转载李常永律师的主题专访。

李常永律师主攻复杂、疑难刑事辩护。办理的案件中,不乏公安部督办组织领导传销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生产销售假药案、公安部挂牌督办扫黑除恶案。

无罪辩护案例举要:

杨某诈骗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批捕羁押近二年,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杜某受贿案:二审宣告无罪。

姜某故意伤害案:历经三年六次审理,二审宣告无罪。

刘某强奸案:批捕羁押一年,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周某故意伤害案:一、二审均宣告无罪。

武某敲诈勒索案:批捕羁押二年多,五次庭辩无罪,检察院撤诉并释放。

汪某挪用资金案:涉案金额五千余万,批捕羁押近二年,检察院撤诉、不起诉。

强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寻衅滋事案:批捕羁押将近一年,检方不起诉。

张某诈骗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批捕羁押一年,检方不起诉。

申某骗取贷款案:涉嫌骗取贷款数百万,检方不起诉。

刑事撤案之无罪:延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李某销售假药案、郑某妨害公务案、李某强奸案、杜某诈骗案、胡某袭警案、石某伪造公司印章案等。

罪名不成立之无罪:刘某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吴某非法经营罪;卢某聚众斗殴罪(持械);孙某挪用资金罪;李某销售假药罪等。

无罪辩护定罪免罚:王某妨害公务(暴力袭警)案,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杨某妨害公务(暴力袭警)案,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某诬告陷害案,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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