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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简介李常永: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高校教学工作经历;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讲师,主讲《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 详细>>
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手机号码:15202234921
邮箱地址:68148370@qq.com
执业证号:11201201210709214
执业律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三层(今晚报大厦对面)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注:2020年,《对话律师: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作者:朱妍)一书对李常永律师进行了主题专访,专访题目是《平民大状,法治情怀》,对李常永律师的执业经历和部分无罪案例进行了报道。该书在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以下是报道节选。
平民大状 法治情怀
——访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李常永
青年时代向往探寻终极问题和本源规律,而立之年秉持法治情怀步入律场为正义发声、为平民代言。10年的时间里,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李常永以自己的责任与初心、实力与坚守向着心中的法治梦想全速进发。
另辟蹊径 做出全新抉择
学生时代的李常永聪慧勤勉,正直内敛,成绩优异,爱好广泛,有着与实际年龄极不相称的稳重与成熟,经常引发一些深邃思考,探寻一些深刻问题。那时的他,钦佩追求“理性之乐”的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仰望星空”的大哲学家康德;崇拜“澄怀观道”“致良知”的中国思想家王阳明,对俗称“无用之用”的哲学产生了浓厚兴趣。
……
大学毕业后,李常永选择了考取本校法理学专业继续深造。2009年,李常永获得四川大学法学硕土学位,在本科院校登上三尺讲台,执鞭任教,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普法宣传,在课堂上紧紧围绕形势为学生们分析解读社会热点案例,尤其是社会争议较大的热点刑事案例。……业余时间,李常永学习不辍,格外关注中国法治建设、疑难案件进展、专家法制解读,不断丰富知识储备,拓展工作眼界,并由此引发了深入思考。
时光飞逝。2012年8月,而立之年的李常永做出了一个跨界与转型的决定,步入律师行列,并以“刑事辩护”为主攻方向,开辟了崭新的事业舞台。做出这样一个决定,缘于李常永少年时代“扶危济困”的侠义情结,缘于他对于中国法治“公平公正”的追求。
尽管当时很多人对李常永的选择大惑不解,但这却是他深思熟虑后做出的理性之举。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人才济济,相较于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工作不仅难度大而且更具挑战性,需要刑辩律师业务功底更扎实、逻辑思维更严谨、办案作风更细致、工作能力更全面……但了解李常永的人却坚信,他具有深厚的哲学基础、缜密的逻辑思维、极佳的口才和临场应变能力。因此,不仅能够胜任此项工作,而且能做得非常出色。
仁心仁术 传递法治温暖
执业以来,李常永始终以“法治昌明,公平正义”为初心和使命,专攻刑事辩护。几年来,他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职尽责,发挥优势,成功办理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案件数百件,其中不乏公安部督办“云数贸”组织领导传销大案、公安部督办生产销售假药大案以及十余件判决无罪、不起诉、撤回起诉等无罪辩护成功案件。据权威统计,我们各级人民法院每年的无罪判决率仅有万分之三左右,能够手握多件无罪《判决书》《裁定书》,这样的律师在我国为数不多。
无罪辩护奇迹诞生的背后,是常人难以企及的付出与坚守。工作中,李常永为自己立下了“不做超纲之举,不做多余之事”两个规矩,并以“不被人情所扰、不被名利所困、不借媒体炒作”为原则,时刻坚持法治底线和职业操守,以扶危仁心和济困仁术,不计付出,甘为平民仗义执言。
……
在李常永的努力下,内蒙古某市某故意伤害案,历经三年六审,最终被判无罪;某“暴力袭警”妨害公务案,经李常永全力论证无罪,最后取得了检方不批捕、警方撤案的欢喜局面……短短八年的时间里,李常永进行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件多达十余起,堪称奇迹。由他亲办的经典无罪案例被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一书收录,刑事实务文章分别被《中国律师》《天津日报》《河南法制报》《江苏律协》《杭州律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参考》《金牙大状》
《为你辩护网》《法秀》以及数十家律师事务所公众号等媒体发表、转载、收录,供同行学习、借鉴、参考。
坚定信心 开创美好未来
谈及这些经典与过往,李常永总是谦和地说:“我历来秉承一个信念:国家法治昌明,辩护律师只须有理有据地发表辩护意见,就足以达到正当的目的。”
国家法治昌明,中国法律公正,这是李常永的切身体会。……
就这样,李常永在不知不觉当中感染着他人,辐射着温暖,践行他所理解的“有温度的刑事辩护”。刘哲检察官有一句名言:“你办的不是别人的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李常永不仅高度认可这句话,也是这样实践的。其实,在李常永的心中,又何曾不是溢满着温情与感动。没有完美的人,也没有完美的司法;好的司法并不意味着没有“错案”,而是“错案”有机会得到纠正;他要以法律为武器,为正义发声,保护的永远是人性中的真善美。
对待辩护,李常永始终以工匠精神,坚持规范操作、精耕细作。他认真研究法律条文,细致了解案情,反复查找疑点关键,真正把案情研究清、研究细、研究深、研究透,这样才能做到胸有成竹,运筹帷幄。
我们经常以“身经百战”来形容经验丰富,而作为已经承办数百件刑事案件的“老律师”,李常永善于教导新人。面对后辈的请教和求助,他总是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他经常教导他们:律师不同于单纯的理论研究,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工作;不论资质有多好,起点有多高,都要保持谦逊的态度,坚持“长期主义”,持续努力;要认真研究经典案例,尤其是《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以及社会热点案例的裁判文书,总结刑事审判中的规律,总结自己的心得和体会,日益精进自己的专业修为,才能取得一定的成绩。
业余时间里,李常永广泛涉猎文、史、哲书籍以及武侠小说、侦探小说,喜欢以读书的方式充实自己。李常永认为,对于律师而言,最重要的输出能力就是“笔杆子”和“嘴皮子”,说和写是两项必备技能,也是核心技能。阅读能够延伸思维,拓展眼界,使思考更有深度。
当前,在新冠疫情影响下,诉讼行业的领域、特点发生着悄然变化。面对新形势,李常永将继续保持积极开放的心态,顺应市场需求,扩展服务半径,优化服务质量,并在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电信网络犯罪等领域进行了新的大胆探索。下一步,他将在上述领域投入更多的研究精力,进一步提升刑事辩护服务的质量,与全国律师一道,共同开拓法治中国更加辉煌美好的明天!
典型案例一
某强奸案的无罪辩护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某年某月的某一天,被告人D某受朋友之邀约,与网友(多为女性)数人前往郊区游玩。入住农家院,晚餐数人均饮用大量白酒,K女士酒醉。被告人D某遂起羞羞之念,进入K女士房间,趁其醉酒不能反抗之际强行奸淫。其后,K女士报警。警方以“强奸罪”立案。
介入案件
立案后,李常永律师作为D某辨护人介入此案。会见时,被告人D某坚称二人发生性关系是你情我愿;云雨之后,K女士要钱不遂而报警。经阅卷,发现其前后供述稳定、一致,具备较高的可信度。并且通过观察发现: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被告人D某具有好面子、爱玩耍的特点,但是并没有暴力倾向;委托人是被告人的妻子,多年来夫妻感情融洽,且坚信丈夫“不是那种人”;被告人的女儿彬彬有礼,有良好的修养。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被告人无罪辩解趋近“客观事实”的程度很高,李常永律师决定支持其作无罪辩护。
辩护思路
关于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于案发当晚发生了性关系,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DNA鉴定予以证实,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发生性关系时,是否伴随着“暴力”,即是否“违背女方意志”。在法庭审理时,李常永从三个层面展开了分析。
一、被害人陈述真实性、可信度的考量
被害人K女士的笔录前后不稳定、不一致,变化的趋势可疑,可信度不高。报案初期,K女士笔录称自己是“被强奸”;其后有若干次笔录称是“自愿”;再后来的所有笔录均称自己是“被强奸”,并逐渐固定了全案的细节。相比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的言词质量明显较低。
二、“暴力”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撑
从卷宗上看,被害人所称的“暴力”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缺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原因是K女士拒绝配合侦查机关工作。缺少被害人身体损伤情况的相关病例、诊断证明,没有赶赴医院就医的记录。《现场勘验笔录》载明现场是“变动现场”,不是原始现场;“床头柜上放一条牛仔裤,南边床上有一乳罩”,但两件衣物没有被破坏的痕迹。根据《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所示,侦查机关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案发后第二天,被害人拍摄《照片》显示左手背有划痕、脖颈下方微红,但拍摄照片距离案发时间已经过十小时,仅靠《照片》并不能确定是由被告人的暴力行为所致。
三、细节比对,不能得出“违背女方意志”的结论
李常永律师以客观性最强的监控录像(门外)、被害人《通话记录》等证据为主轴,结合同行的网友、宾馆服务人员等证人证言,根据时间顺序做横向的细节比对,对“违背女方意志”的细节逐一质疑。
A:选取《监控录像》若干节点,显示被告人及其朋友率先进入608房间,将衣物放于屋内,然后下楼吃饭,K女士明知这一点。证明“608是K女士选定的休息房间”之陈述不可信。
B:选取《监控录像》若干节点,显示K女士与被告人在吃饭期间举动亲密,多次主动耳语、搂抱、亲吻被告人。K女士初期笔录不承认有亲密举止,其后笔录改称“东北人性格热情豪爽”,不拘小节。在法庭审理时,辩护人指出:有亲密举止而不承认,说明其可信度低;根据生活经验,东北女性热情而有礼、豪爽不轻浮,与陌生男性初次见面时,一般不会主动耳语、搂抱、亲吻,以东北人性格作解释并不符合常理。
C:选取《监控录像》若干节点,显示被告人与区女士是相拥、自愿进入608房间,被告人没有强制、诱导动作。证明K女士“被告人将自己架进房间”的陈述不可信。
D:选取《监控录像》若干节点,结合多名证人证言陈述的细节,锁定二人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段,并以此对照《通活记录》《报警记录》显示的K女士首次拨打10报警的时间,间隔时间达一个多小时。证明K女士所称“被强奸过程中趁机拨打10报警”的陈述不可信。最终经过为期一年多的努力,法院采纳了无罪辩护的观点及说理。一审宣判D某无罪,当庭释放。后检察院抗诉,二审仍维持原判。
案后小结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案的审查与认定,常常存在着武断的做法:只要能够证明发生了性关系,且被害人说自己当时不愿意,就判定有罪。这显然不符合刑事法治的“严格证据标准”。应客观、全面、细致地审查证据体系,审慎判断“违背女方意志”能否成立。据以证明“暴力”的证据严重不足、指向不明,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不高,又与其他客观证据存在明显矛盾的,则应依法判决无罪。
典型案例二
庭审直播近千万次,她为什么无罪?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多次无故到北京上访。在某公司就其信访事项答复后,被告人叶某继续到北京上访,并在党的十九大召开期间,以向中外记者曝光共上访材料及“以身殉国”相威胁,向某公司经理孙某索要15万元,后孙某向叶某提供的其丈夫徐某的银行卡打款3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敲诈物索公私财物15万元,其中既遂3万元,未遂12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判决叶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叶某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历程
叶某被批准遗捕后,李常永律师接受委托,为叶某提供辩护。经认真研究,李常永律师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并始终为叶某提供无罪辨护。
二审期间,李常永律师与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沟通,并在开庭审理时系统发表叶某无罪的拼护意见。2018年9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某县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李常永律师均发表无罪辩护意见,论证叶某系民事维权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维权手段稍有过激,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9年11月,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某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叶某终获释放。
辩护要点
一、叶某的经济诉求均有确切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的劳动争议客观存在,叶某没有凭空虚构理由,其有理由相信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索要财物于法有据,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本案不存在被敲诈勒索的对象,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自始至终,叶某都是向某公司寻求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案(包括补偿方案),孙某等人均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公司不是“被害人”;叶某没有任何侵犯孙某个人财产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起诉书》指控的“向经理孙某索要15万元”的指控逻辑亦不成立。
三、叶某的行为不是刑法上的“敲诈勒索”行为:法律保护公民的信访权利和言论自由,在目的正当、手段正当的前提下,不能将其评价为犯罪手段;所谓“中外记者”、“以身殉国”,都不是叶某对公司或者孙某个人的威胁,只是叶某与孙某在漫长的谈判过程中偶尔流意出的情绪化表达,不是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因民事维权而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受到广泛关注。本案先后五次开庭,其中二审及发回重审采用了庭审直播的方式,点击量将近一千万人次。此案的公正审理,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介入本案后,李常永律师先后赶赴该地会见当事人、出庭辩护达十余次,赴公检法沟通法律意见近十次,撰写并提交各类《法律意见书》《质证意见》《举证清单》《辩护词》十余万字。
全案历时两年有余,李常永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坚定的法律信仰、超常的韧性、极致的努力,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县人民检察院、某县人民法院最终能够依法、公正处理本案,证明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日益昌明,值得肯定!
人物点评
青年时代向往探寻终极问题和本源规律,而立之年秉持法治情怀步入律场为正义发声、为平民代言,不愧“平民大状”的美誉。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李常永以自己的责任与初心、实力与坚守向着心中的法治梦想全速进发,谱写了一曲动人的法治赞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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