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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简介李常永: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高校教学工作经历;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讲师,主讲《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 详细>>
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手机号码:15202234921
邮箱地址:68148370@qq.com
执业证号:11201201210709214
执业律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三层(今晚报大厦对面)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贩卖毒品罪:李常永律师为涉嫌贩卖毒品5千克当事人出庭辩护
承办律师:李常永律师
联系电话:15202234921
【案情简述】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某、B某系同乡。被告人B某和C某在服刑期间相识。通过B某的介绍,A某和C某相识。2014年2月底至3月初,被告人C某经B某居间介绍,向A某购买甲基苯丙胺5千克。
同年3月份,C某将毒资人民币30余万元分数次汇入A某银行账户。同月中旬,被告人A某指使B某从广西某市乘坐长途汽车,将5公斤甲基苯丙胺分装于多个草药编织袋内,交司机拖运。C某驾车接货。当日晚,B某及C某在某高速收费站被抓获。从白色编织袋内查获白色晶体5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4800余克。
该犯罪数额超出天津市死刑标准十余倍,如起诉书指控全部成立,则当事人C某将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方案】
李常永律师深入研究案件证据卷宗,为当事人C某制定了全面而详细的辩护方案。
一、程序辩护:本案侦查程序存在一系列程序违法、证据瑕疵,未达到死刑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标准。
二、事实与定性辩护:关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892.7克”:
1、C某主观上是否“以贩卖为目的”而实施购买、运输该宗毒品存疑,应以“运输毒品罪”定性为宜。
2、C某犯罪数量存疑: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认定C某犯罪数量为2千克,而不是4892.7克。具体的证据分析如下。
1,被告人供述:关于购买毒品的数量,C某历次供述均为“2千克”,前后稳定一致,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2,痕迹物证:因办案机关程序瑕疵,未能对涉案白色编织袋进行痕迹物证的提取,不能证明C某接触过涉案毒品。
3,证人证言:足以证明,C某自始至终未打开过包装毒品所用的白色编织袋,其作为收货人还未对所购买毒品进行查验,不能确认编织袋内毒品与其预期购买的毒品数量完全一致。
4,被告人A某供述:不能证明C某向其购买毒品的数量,C某与A某所发短信亦仅有“收货”内容,不能体现交易价格及交易数量。
5,被告人B某供述:仅能证明C某共支付30万元用于购买毒品,并不能证明其购买毒品的数量是2千克还是5千克。
6,《抓获录像》及物证照片等客观证据:涉案毒品的外部特征足以体现出:C某购买的2千克与其余毒品可以做出显著区分,不排除其余三千克属他人所有的合理怀疑。
其一,在案的三个中草药袋,一袋较长,两袋较短。
其二,较长的一袋署名为“某某收”,较短的两袋署名为“某先生收”。
其三,该较长的一袋,是“赤砂糖”的包装袋;而较短的另外两袋,是“某某牌高密度聚乙烯树脂”的包装袋。
其四,该较长的包装袋中有两包毒品;较短的另外两袋,一袋中有两包毒品,一袋中有一包毒品。
其五,涉案5包毒品,每一包重量均约1千克,不需要再次分装即可从其中取出2千克,存在C某最终只拿取其中任意2包的可能。
6,银行交易记录:C某向B某支付的三十三万元毒资是否被A某全部收取,证据存疑。
综上,应以运输毒品罪(2千克)为宜。
三、量刑辩护:
1、C某系下家,不是毒品犯罪的源头;涉案毒品在实际上未流入社会;本案部分毒品含量偏低,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2、C某有吸食毒品的情节,对其所犯罪行表示真诚悔过。
综合全案,C某罪不至死,建议人民法院在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间处以刑罚。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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