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李常永天津刑事律师网 >刑事实务 >刑事辩护 >毒品犯罪
李常永律师简介李常永: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高校教学工作经历;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讲师,主讲《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 详细>>
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手机号码:15202234921
邮箱地址:68148370@qq.com
执业证号:11201201210709214
执业律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三层(今晚报大厦对面)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贩卖毒品罪:李常永律师为涉嫌贩卖冰毒200克的被告人出庭辩护
承办律师:李常永律师
联系电话:15202234921
【案情简述】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某月某日凌晨,被告人S某、T某驾车携带冰毒来天津贩卖。当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S某驾车到本市蓟县渔阳镇花园新村某楼某市被告人A某的住处,向被告人A某、Z某贩卖冰毒200克,A某、Z某向S某支付毒资2.4万元。后被告人A某、Z某向被告人P某贩卖冰毒70余克,并将剩余的毒品分包外出时被抓获。
【辩护方案】
针对本案,李常永律师为Z某作如下辩护。
一,Z某没有参与200克冰毒的交易。
1,T某、S某一直是与A某联系毒品交易事宜,且认定A某是200克毒品的实际购买者。
2,Z某与T某、S某并不相识,且事前从未与T某、S某有过任何联系。
3,Z某虽然出现于A某的租住处,但是并未参与S某与A某的交易。
4,A某供述其是帮助Z某购买冰毒,但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印证,属于孤证,且该供述明显不合常理。
二,在向P某贩卖71.9克冰毒这一共同犯罪中,Z某是从犯。
三,Z某是否实施了对121.9克毒品进行分包的行为存疑,且无证据证明Z某携带该冰毒是以贩卖为目的。
四,据以定案的《检验报告》等关键证据存在瑕疵,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时留有余地,从轻处理。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202234921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A座三层(今晚报大厦对面)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津ICP备19003828号-1 Copyright © 2018 www.lcytj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