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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简介李常永: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高校教学工作经历;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讲师,主讲《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 详细>>
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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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占有人的抗辩权特点,是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抗辩权来说的,其中包括了直接占有抗辩权只存在于相对法律关系之中,是相对权和直接占有人对间接占有人的占有回复,也是一种给付。那么,直接占有人的抗辩权特点有哪些?下面本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欢迎阅读!
直接占有人的抗辩权特点有哪些
1.直接占有抗辩权只存在于相对法律关系之中,是相对权。
2.直接占有人对间接占有人的占有回复,也是一种给付,行使占有抗辩权,是保留自己给付的行为。
1、直接占有抗辩权不同于占有防御权
直接占有抗辩权只存在于相对法律关系之中,是相对权;占有防御权是绝对权的效力,是针对任何人的权利,具有对世性,纵为无权占有人,也可以行使占有防御权,占有防御权也可能由直接占有人对间接占有人行使。
2、直接占有抗辩权不同于履行抗辩权
直接占有人对间接占有人的占有回复,也是一种给付,这种给付是相对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因而行使占有抗辩权,是保留自己给付的行为。学界在表述履行抗辩权时,一般将其界定为保留自己给付的行为,但行使占有抗辩权的保留给付行为,表现为拒不归还占有的他人之物;而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保留给付的行为,是保留给付自己的财产或不提供劳务的行为。
意定占有媒介关系存续期间,间接占有人一般并不能现实地请求回复占有,这是由于其基础法律关系在起作用。在理论解释上,类似于双务合同两个给付的牵连性。以用益法律关系之一的租赁为例,须到期或者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间接占有人)才能请求回复占有。否则,直接占有人即可以占有抗辩权对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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