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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常永律师 李常永律师简介李常永:四川大学哲学学士、法学硕士;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主任;高校教学工作经历;天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讲师,主讲《辩护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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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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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目的有哪些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行使人可以达到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让自己的债权能够实现。那么,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目的有哪些?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能达到什么目的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行使人可以达到的目的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让自己的债权能够实现。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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